所謂文化 地景 ( 或稱 景觀 ) 可以說是人類與自然環境所共同創作的景觀,介於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之間,現在則被歸類在文化遺產的範疇之內。 1992 年 12 月美國聖塔非所舉行的第 16 屆世界遺產委員會中,認為文化景觀是未來應擴大的領域之一,並將其定位為世界性策略( Global Strategy ),並且新增在世界遺產公約作業準則當中。文化景觀大致可分為以下三個範疇:
人類所設計創作的公園或庭園等景觀
漸漸發展而成且與人類生活機能性相關的景觀
與宗教、藝術、或文化事物現象相關且較具自然性質的景觀
文化地景遺產主要是受了 60 與 70 年代地景建築、歷史與地理學者研究「風土地景」( vernacular landscape )之影響而衍生出來的文化空間概念。 1992 年 12 月在美國所召開的聯合國科文教組織( UNESCO )世界遺產委員會第 16 屆會議將文化地景正式列入世界遺產提報的名單中。
文化地景遺產與文化遺產及自然遺產兩者之間的最大差別在於前者強調人類長期的生產、生活與大自然所達成的和諧與平衡,尤其注重人與環境共榮共存、可永續發展的理念。因此,文化地景不但深化世界遺產的內涵而且也挑戰現代人類文明永續的未來。
文化地景( Cultural Landscape ) 在地景與空間研究領域中,代表一個對環境變遷的新觀察角度與研究方法,它也 可被視為呈現文化與環境互動關係的空間與文化資產範疇 。
文化地景之論述,興起於六 0 與七 0 年代地景建築、歷史與地理學者對「風土地景」 (vernacular landscape) 的研究風潮,以 J. B. Jackson 為首的研究者認為所有的地景在本質上均是文化的產物 (Ingerson, 2000) 。近年來,文化地景已成為國際上用於描述空間文化資產所廣泛使用的名詞。世界遺產公約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於 1992 年正式認定文化地景為文化資產的一類,並列為保護的對象,依據該公約的相關文獻, 文化地景呈現了人類社會與聚落在環境、社會、經濟與文化條件下的演變,文化地景包含了人類與自然環境之間多元的互動關係 (WHC, 2001) 。
文化地景,由一個或多重的文化主體,藉由身體參與、生活實踐或記憶請感的累積,詮釋地景意義,並形成空間的認同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