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生態保護區

水源生態保護區的名詞目前在台灣尚未出現,與其較接近的概念可以分為生態保護區與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其概念分述如下:

1.生態保護區ecological protection areas

依據《國家公園法》,生態保護區係指為供研究生態而應嚴格保護之天然生物社會及其生育環境之地區。

另外,與生態保護區相關概念而設定的自然保護區或保留區上有:

a. 《森林法》自然保護(留)區:農委會林務局為保護涵蓋國有森林內各種不同代表性生態體系及稀有動植物,依據森林法(台灣林業經營改革方案)經營管理國有林之需要,原共設立38個自然保護(留)區,後來基於精省作業需要,將各保護區域重新檢討定位,扣除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先後指定公告為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外,目前仍留有雪霸、二水台灣獼猴、海岸山脈台東蘇鐵、關山台灣海棗、大武台灣油杉、達觀山、甲仙四德化石、礁溪台灣油杉、十八羅漢山等9處國有林自然保護區,其中雪霸保護區並被納為雪霸國家公園範圍內。總面積約21,739公頃,約佔台灣面積0.6%。

b. 《文化資產保存法》生態保育區與自然保留區:於民國71年公布實施,其中有關自然文化部分業務由農業委員會主管,農委會自75年起,即依文資法劃定自然保留區。截至民國90年2月止,指定公告的自然保留區共有19處,總面積達64,477公頃,佔台灣面積約1.8%。依文資法規定「生態保育區與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及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況」。因此,自然保留區已受到政府單位嚴格保護,以保存其原有自然狀況,並提供做學術研究及教育宣導。

2.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water source quality and volume protection area

依據《自來水法》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的成立是為了確保飲用水的水資源的品質而於重要之水源區劃定加強管制的區域,以防止水污染更形惡化。

飲用水水質對人體健康也相當重要,台灣地區自來水水質抽驗結果,似有逐年惡化的趨勢。為保障民眾飲用水的安全,目前依據自來水法劃定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有一百一十處、面積九千九百平方公里,占台灣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七。其中較重要且受污染威脅之水源區,計有淡水河、高屏溪等九條流域二十八處水源保護區,已選定為第一階段優先管制之重點。

自來水事業對其水源之保護,除依水利法之規定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外,得視事實需要,申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布水質水量保護區。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規定禁止或限制下列之行為:

a. 濫伐林木或濫墾土地。
b. 變更河道足以影響水之自淨能力
c. 土石採取或探礦、採礦致污染水源
d. 排放超過規定標準之工礦廢水或家庭污水,或其總量超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之標準
e. 污染性工廠
f. 設置垃圾掩埋場或焚化爐、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廢化學品、動物屍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質物品
g. 在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區養豬;其他以營利為目的,飼養家禽、家畜
h. 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
i. 高爾夫球場之興建或擴建
j. 核能或其他能源之開發、放射性廢棄物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
k. 其他足以貽害水質、水量,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資料來源:

文建會網路查詢系統:國家公園法。網頁資料,查詢日期:2005.11.29
http://www.cca.gov.tw/law/html/4-8.html

行政院環保署:《推動公害防治策略》網路文本資料。網頁資料,查詢日期:2005.11.29
http://www.epa.gov.tw/attachment_file/200412/61-138.doc

電子六法全書查詢系統:自來水法。網頁資料,查詢日期:2005.11.29
http://www.6law.idv.tw/law/%A6%DB%A8%D3%A4%F4%AAk.doc